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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吳志揚 吳志揚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江啟臣 江啟臣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德福 林德福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有鑑於兩岸交流頻繁,兩岸人民通婚情形更是普遍,惟大陸配偶從來台居留至取得身分證至少需要6年,而外籍配偶只需要4年即可取得身分證,兩者取得身分證年限不同,故現行法令對大陸配偶甚不公平,實有違人道精神及平等原則。為避免差別待遇,爰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有關大陸配偶取得定居及身分證資格之規定,調整為與外籍配偶相同,以進一步保障大陸籍配偶來台生活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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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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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1/05/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07/03 修正
108/05/31 修正
108/04/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6/02 修正
104/04/2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2/06 修正
99/08/19 修正
99/05/28 修正
98/06/09 修正
97/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5/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10/09 全文修正
91/04/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12/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8 修正
85/07/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04 修正
83/09/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2/01/08 修正
81/07/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7/10/1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徐志榮等17人
第 17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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