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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王惠美 王惠美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毓仁 許毓仁  林為洲 林為洲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麗蟬、王惠美、徐榛蔚等16人,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外籍人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在臺灣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為要件,現行外籍生與僑生均在全民健康保險納保範圍內,惟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因係以停留方式來臺就學,因而無法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參酌目前有健保或公醫制度之先進國家,例如:日本、德國及英國,只要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限的外籍人士,均可參加健康保險或國民保健服務。爰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將陸生來臺就學方式由停留改為居留,以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規定,居留滿六個月後即可納保,使陸生來臺求學期間在醫療上能獲得公平待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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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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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1/05/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07/03 修正
108/05/31 修正
108/04/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6/02 修正
104/04/2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2/06 修正
99/08/19 修正
99/05/28 修正
98/06/09 修正
97/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5/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10/09 全文修正
91/04/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12/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8 修正
85/07/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04 修正
83/09/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2/01/08 修正
81/07/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11/1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育敏等16人
第 2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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