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提案人:
林宜瑾
連署人:
林楚茵
林俊憲
賴惠員
徐富癸
楊曜
洪申翰
李坤城
邱議瑩
王正旭
郭國文
陳素月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柏毅
蔡其昌
郭昱晴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蘇巧慧
陳培瑜
李昆澤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瑩
鍾佳濱
黃捷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鑒於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犯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本應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是故現行第九條第二項法務部應廢止律師證書之規定,未涵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然而,律師於非執業期間犯罪行為是否應移付律師懲戒處理仍有疑義,且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現行條文亦未明定處理方式,為杜絕相關爭議,爰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律師於加入律師公會前,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另外,為期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之標準與律師執業行為之標準相符,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精神,增訂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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