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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

律師法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歐珀  張其祿 張其祿  郭國文 郭國文  湯蕙禎 湯蕙禎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羅美玲 羅美玲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思銘 林思銘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王美惠 王美惠  黃世杰 黃世杰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鑑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未就約定後酬有規定,僅於律師倫理規範規定律師不得就刑事、家事案件或少年案件約定後酬,難謂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後酬之約定,可保障委任民眾之權益,促使律師投入心力為委任民眾爭取更好之判決結果,亦保障經濟條件有限之民眾選擇委任律師之空間。爰擬具「律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二項規定允許律師得依案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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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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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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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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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25 修正
61/12/29 修正
60/10/19 修正
51/05/25 修正
37/12/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7/03/12 修正
34/03/15 全文修正
29/12/24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2/05/26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趙正宇等16人
第 47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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