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運動產業獎助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運產獎助條例、運產條例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連署人:
王金平
陳宜民
張麗善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蔣萬安
徐志榮
林德福
周陳秀霞
林麗蟬
許毓仁
曾銘宗
蔣乃辛
鄭天財 Sra Kacaw
柯志恩
李彥秀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林為洲等20人,鑑於電子競技產業之競賽方式、聯盟組成、經營態樣與帶來附加價值,皆與運動產業中之職業運動相似。據統計今年該產業之規模已將達到4.63億美元,較去年大幅成長43%,而周邊軟硬體設備與其衍生出的各項產業之經濟價值更是可觀,然而由於科技不斷進步衍生出各種新型產業,而政府目前仍無法跟上國際潮流與腳步加以管理,故此為確保電子競技業之發展與其選手之權益,特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將電子競技產業納入運動產業之定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