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運動產業獎助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運產獎助條例、運產條例
提案人:
鄭寶清
陳其邁
李彥秀
連署人:
蔡易餘
劉櫂豪
黃國書
林俊憲
鄭運鵬
葉宜津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呂孫綾
陳賴素美
劉建國
黃秀芳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陳其邁、李彥秀等16人,鑑於電子競技已成為參與人數眾多的運動項目,且本國遊戲產值於民國103年也已正式突破500億元,將電子競技列入運動產業發展項目,使政府更能整合並有效運用資源顯有其必要性。事實上,韓國及中國早已將電子競技列為運動項目,其中韓國係直接由文化體育觀光部訂定「電子競技振興法」,讓資源分配更有效率,使得韓國單就電子競技產業便創造出了47億美元的產值。若將電子競技明確列為本條例之運動產業項目,除能將電子競技納入運動項目加以管理外,更重要的是能夠有效率地整合運用所有資源,用於運動選手之培育、教練之聘用以及經費之補助。爰此,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將電子競技運動項目明確列為本條例之運動產業項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