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運動產業獎助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運產獎助條例、運產條例
提案人:
蔣乃辛
許毓仁
連署人:
王育敏
曾銘宗
蔣萬安
林麗蟬
張麗善
徐榛蔚
盧秀燕
賴士葆
鄭天財 Sra Kacaw
陳宜民
林德福
黃昭順
李彥秀
楊鎮浯
柯志恩
王金平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陳學聖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許毓仁等21人,有鑑於運動產業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凝聚民心及拓展國際空間之正面作用,先進國家莫不以重點扶植、發展運動產業來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際能見度。以鄰近國家日本和南韓為例,日本的運動產業於1997年時其產值已超過528億美元,占日本所有產業產值中的第6名;南韓於2008年時雖經歷金融海嘯,但運動產業的發展卻反見上升之勢,運動服務業之營收即高達11.06兆韓元。近年來,南韓在國際賽事的獲獎項目大幅成長,與該國以租稅優惠等政策推動體育產業發展有關。衡諸我國國情,促進職業運動發展為帶動整體運動產業發展之重要驅動力量;而促進職業運動發展,首要之務在於提升國人參與各項運動賽事之意願。已施行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亦有以租稅優惠等手段促進運動產業之規定,但仍欠缺增進民眾個人積極支持國內運動產業之租稅政策,為達到促進鼓勵民眾參與運動賽事之目的,爰提案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增列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得列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元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