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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其他名稱 :教育經費保障法、教育經費收支運用暨管理法、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基準法、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經費基準法、教育經費國庫負擔法、教科文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經費編制與管理法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萬美玲 萬美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游毓蘭 游毓蘭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溫玉霞 溫玉霞  蔣萬安 蔣萬安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怡玎 吳怡玎  洪孟楷 洪孟楷  廖婉汝 廖婉汝  許淑華 許淑華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思銘 林思銘  張育美 張育美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萬美玲,陳玉珍、楊瓊瓔等20人,有鑒於投資教育為先進國家重點工作之一,完善的教育制度與國家人才培育密切相關,更直接影響國家發展。按現行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另也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然據教育部統計之教育經費資料可看出,近年來即便中央與地方政府均些微提高教育經費,但不同教育階段互相競逐資源之結果,教育經費仍難公平分配,尤其對精進高等教育、推動十二年國教等重大教育政策,教育資源仍明顯不足。爰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亦即每年再增加教育經費約一百三十五億元,以利推動各級教育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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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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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9/03/1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奕華等20人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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