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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其他名稱 :教育經費保障法、教育經費收支運用暨管理法、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基準法、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經費基準法、教育經費國庫負擔法、教科文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經費編制與管理法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馬文君 馬文君  童惠珍 童惠珍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沈智慧 沈智慧  林奕華 林奕華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亟待提升,技職教育尚須調整再造,以及實施十二年國教每年須編列三百三十億餘元支應;且因應108課綱實施,授課節數調增必然增加教師人力等教育重大問題,國家應加大教育經費之投入,俾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奠定國家長遠發展之基礎。惟以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之教育經費下限,「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顯仍未符所需。另與2017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各國教育概觀」所揭示之各國「平均每生使用教育經費」相較,我國投入之教育成本顯有不足。為完善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實有必要提高教育經費預算投入。爰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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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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