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其他名稱
:教育經費保障法、教育經費收支運用暨管理法、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基準法、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經費基準法、教育經費國庫負擔法、教科文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經費編制與管理法
提案人:
陳淑慧
連署人:
陳碧涵
詹凱臣
李貴敏
賴士葆
張嘉郡
王育敏
邱文彥
張慶忠
簡東明
廖正井
楊應雄
楊玉欣
吳育昇
蔡正元
蘇清泉
林明溱
孔文吉
江惠貞
王惠美
羅淑蕾
陳鎮湘
羅明才
呂學樟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4人,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該法目的在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並規定全國公私立幼托園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改制為幼兒園,以利管理規範;為配合該法有關幼兒園之規範,爰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幼稚教育」修正為「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另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將原「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