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其他名稱
:納稅人權利保障法、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
提案人:
林思銘
羅廷瑋
廖偉翔
王鴻薇
謝龍介
連署人:
賴士葆
黃仁
鄭天財Sra Kacaw
翁曉玲
林倩綺
牛煦庭
邱鎮軍
鄭正鈐
馬文君
顏寬恒
廖先翔
蘇清泉
高金素梅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羅廷瑋、廖偉翔、王鴻薇、謝龍介等18人,鑑於監察院111財調0013號已指出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因法令規定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並侵害賦稅人權,且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關於核課期間之規定,亦採非故意逃漏稅捐者之核課時間為五年,故意者為七年之規定,然現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卻為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方可不得再行核課,無法改善萬年稅單所造成人民之困擾。爰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