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其他名稱
:納稅人權利保障法、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
提案人:
江啟臣
連署人: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謝衣鳯
孔文吉
李德維
林德福
林文瑞
林思銘
溫玉霞
吳斯懷
鄭麗文
張育美
李貴敏
陳玉珍
游毓蘭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鑒於人民之生存權為憲法所保障,故國家有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之義務。立法院於民國105年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中第四條第一項明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以落實憲法保障意旨。自本法施行後,財政部每年均配合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額度;然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恐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不符,亦有難因應社會與經濟變動,有違立法意旨之虞。爰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修正為「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俾使納稅者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符合社會與經濟現況,以符法制避免爭議,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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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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