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其他名稱
:納稅人權利保障法、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
提案人:
許智傑
連署人:
林俊憲
呂孫綾
林靜儀
何志偉
楊曜
蔣乃辛
李俊俋
劉建國
余天
陳曼麗
鍾佳濱
鍾孔炤
鄭寶清
蔡易餘
邱志偉
洪宗熠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立法通過,其立法旨在保護納稅者應有之權利,觀諸現行條文知之甚然。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亦明定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即不得再行核課,旨在規範國家應盡速訂定人民應納之稅額,因訴訟、行政流程所致之延宕,其程序不利益不宜由人民概括承受。惟相較於稅務機關之訴訟能力,十五年之期間限制就人民所受訟累觀之,仍有過苛。爰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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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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