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提案人:
羅明才
蘇清泉
連署人:
李貴敏
李應元
盧秀燕
翁重鈞
曾巨威
陳根德
詹凱臣
楊瓊瓔
盧嘉辰
潘維剛
蔡正元
吳育仁
徐少萍
鄭天財 Sra Kacaw
廖正井
陳鎮湘
紀國棟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蘇清泉等19人,鑒於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日前指出,積極協助我國銀行布局亞洲,並將在三至五年內打造台灣具指標性的亞洲區域性銀行。然而相較於新加坡、中國大陸等地的金融機構,台灣家數過多、規模過小都是不爭的事實;且「金融機構合併法」制定至今超過十年未曾修正,藉此機緣更應檢討反省,併同主管機關、農漁會法修正後業已不適用等處予以修正。爰此,本席特提案「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打造台灣指標性金融機構提供更友善的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金融機構合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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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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