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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其他名稱 :境外金融業務特許條例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王育敏 王育敏  鄭汝芬 鄭汝芬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廖國棟 廖國棟  楊應雄 楊應雄  蘇清泉 蘇清泉  邱文彥 邱文彥  簡東明 簡東明  林滄敏 林滄敏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淑慧 陳淑慧  費鴻泰 費鴻泰  張慶忠 張慶忠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潘維剛 潘維剛  王惠美 王惠美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林德福等27人,針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特許條件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特許條件,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而言,係屬與其權利有關之重要事項,應屬相對法律保留,即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本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雖已明定申請對象,所以對於其特許條件之限制,亦應明定本法為宜,不宜由施行細則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惟考量國際金融情勢變化快速,如將特許條件明定於法律,恐無法即時以修法方式有所回應。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明訂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宜由有法律明確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此外,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漏未規範連續處罰之規定,應比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補充,爰併同修正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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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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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4/06/05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賴士葆等27人
第 3, 22-2, 22-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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