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其他名稱
:證交稅法、證交稅條例
提案人:
江永昌
莊瑞雄
邱志偉
林岱樺
連署人:
湯蕙禎
許智傑
陳秀寳
高嘉瑜
吳玉琴
鍾佳濱
蔡易餘
何欣純
陳椒華
黃國書
陳亭妃
陳明文
邱議瑩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莊瑞雄、邱志偉、林岱樺等17人,依照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我國證券商辦理認購(售)權證及指數投資證券相關業務時,其為造市及避險而出賣有價證券,須課徵交易成交價格中千分之三之證券交易稅,然此稅率相對他國尚屬過高,將影響造市品質及提高避險之成本,使交易市場流動性降低,對市場發展有不良影響,爰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證券交易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