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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貨物稅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

貨物稅條例

其他名稱 :貨物稅法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廖國棟Sufin‧Siluko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為洲 林為洲  蔣萬安 蔣萬安  吳志揚 吳志揚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有關稅捐機關就滯納金之加徵方式,仍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二日加徵1%,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可能過苛,上開調整機制外,是否應於法律明文規定,滯納金得由稽徵機關依法視個案情形予以減免等,應當加以檢討修正。有鑑於此,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並參考契稅條例第三十條及關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爰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明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但逾期繳納稅捐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原因致不能如期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滯納金。」以求公允,並符公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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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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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屆
37/05/01 修正
37/03/16 全文修正
36/03/11 修正
35/11/11 全文修正
35/07/3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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