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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及贈與稅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

其他名稱 :遺產稅法、贈與稅法、遺贈法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顏寬恒 顏寬恒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玉珍 陳玉珍  徐巧芯 徐巧芯  游顥 游顥  黃健豪 黃健豪  葉元之 葉元之  林倩綺 林倩綺  盧縣一 盧縣一  邱若華 邱若華  林沛祥 林沛祥  李彥秀 李彥秀  邱鎮軍 邱鎮軍  陳超明 陳超明  涂權吉 涂權吉  謝衣鳯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陳永康 陳永康  柯志恩 柯志恩  翁曉玲 翁曉玲  黃仁 黃仁  張智倫 張智倫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林德福、蘇清泉等26人,針對納稅義務人未能及時籌措現金納稅而必須以實際價值遠高於稽徵機關核定價值之財產,抵繳應納稅款,或需以該財產賤價預售籌款繳稅,以致遭受鉅額損失之案例層出不窮。有鑑於此,爰提案修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明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無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與否,納稅義務人均應得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該管稽徵機關後,辦理分期繳納;同時,另配合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提出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之同意書後,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俾便納稅義務人得於繳清應納稅款前,得先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利其以該設定抵押權之財產籌措現金納稅。綜上,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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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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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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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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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6 修正
106/04/2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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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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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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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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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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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29 修正
89/01/06 修正
88/06/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7/05/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1/06 修正
82/07/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0/06/12 修正
62/08/21 修正
62/01/2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03/2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賴士葆等26人
第 30, 4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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