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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及贈與稅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

其他名稱 :遺產稅法、贈與稅法、遺贈法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婉汝 廖婉汝  魯明哲 魯明哲  陳以信 陳以信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怡玎 吳怡玎  溫玉霞 溫玉霞  呂玉玲 呂玉玲  洪孟楷 洪孟楷  林德福 林德福  萬美玲 萬美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游毓蘭 游毓蘭  鄭麗文 鄭麗文  林文瑞 林文瑞  林思銘 林思銘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謝衣鳯 謝衣鳯  張育美 張育美  許淑華 許淑華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針對納稅義務人未能及時籌措現金納稅而必須以實際價值遠高於稽徵機關核定價值之財產,抵繳應納稅款,或需以該財產賤價預售籌款繳稅,以致遭受鉅額損失之案例層出不窮。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明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無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與否,納稅義務人均應得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該管稽徵機關後,辦理分期繳納;同時,另配合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提出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之同意書後,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俾便納稅義務人得於繳清應納稅款前,得先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利其以該設定抵押權之財產籌措現金納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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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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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09/12/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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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6 修正
106/04/2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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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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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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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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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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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29 修正
89/01/06 修正
88/06/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7/05/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1/06 修正
82/07/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0/06/12 修正
62/08/21 修正
62/01/2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9/03/1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賴士葆等25人
第 30, 4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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