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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及贈與稅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8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

其他名稱 :遺產稅法、贈與稅法、遺贈法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潘孟安 潘孟安  田秋堇 田秋堇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淑芬 林淑芬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潘孟安、田秋堇、陳亭妃、何欣純等28人,鑒於民法設置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之目的係為保障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益或貫徹執行被繼承人生前分配財產之意思表示,屬為他人財產計算之職務並且有相當之公益性。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將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列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惟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既未受有遺產利益,要求其負擔等同繼承人等之納稅義務,甚為不公。又我國繼承法雖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原則朝向繼承人對繼承之債務所負之清償責任得以所得遺產為限,以避免繼承人因繼承事實之發生而損及其固有財產影響繼承人生活及其債權人之權益。遺產稅雖非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惟實務上亦常發生遺產稅金大於繼承人繳稅時遺產總價值,致繼承人納稅時須以其固有財產完成繳稅義務,有違民法繼承修法精神,造成法體系間之矛盾。爰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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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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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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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6 修正
106/04/2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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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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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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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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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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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29 修正
89/01/06 修正
88/06/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7/05/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1/06 修正
82/07/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0/06/12 修正
62/08/21 修正
62/01/2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2/12/2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尤美女等28人
第 6, 2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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