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其他名稱
:統籌分配法、財劃法
提案人:
陳玉珍
陳雪生
連署人:
林沛祥
許宇甄
陳超明
楊瓊瓔
林德福
黃健豪
賴士葆
翁曉玲
盧縣一
呂玉玲
羅智強
徐巧芯
邱若華
黃建賓
林倩綺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等17人,鑑於現行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有關水平分配之公式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稅款,其中百分之九十點五及百分之二點五分別分配臺灣本島市縣及離島三縣,分別按營利事業營業額、財產稅收入前一年度成長率序位規費等非稅課收入占自籌財源比例、土地面積及人口數等分配指標及權重分配。惟在離島三縣中,除人口數百分之九十係按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分配外,其餘指標計算公式之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按「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二十二個市縣)計算致有未能分配完畢之數。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本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其分子為「全部直轄市及縣(市)」等文字,修正為「離島三縣」,以求得金門、連江、澎湖各縣占離島三縣合計數之比例,據以將普通統籌分配款當中可供分配給離島三縣的百分之二點五得以完整分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財政收支劃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