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提案人:
翁曉玲
連署人:
羅明才
游顥
牛煦庭
謝龍介
林沛祥
林思銘
廖先翔
林德福
陳菁徽
廖偉翔
許宇甄
陳永康
蘇清泉
黃建賓
丁學忠
洪孟楷
林倩綺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議案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鑒於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所賦予志願役軍人保衛國家安全之職責,而須隨時待命、承擔高風險任務,不僅犧牲個人自由,甚至付出生命,故政府應提供合理待遇照顧軍士官兵,除了是對軍人無私奉獻的尊重與補償外,亦是吸引人才、確保國防戰力的策略。現行《軍人待遇條例》對「加給」的定義未涵蓋志願服役軍人之加給,而是行政院長期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核給「志願役加給」之依據,此不僅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亦不符「勤務加給」之精神。為解決此問題,應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將「志願服役」類別納入「加給」範圍,並於第五條增列「志願役加給」每月新臺幣三萬元,以利提升國軍招募誘因及留住優秀人才,爰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軍人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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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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