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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其他名稱
:兵役替代役法、替代役條例、替代役法
提案人:
馬文君
楊瓊瓔
連署人:
萬美玲
溫玉霞
陳玉珍
蔣萬安
洪孟楷
吳斯懷
林奕華
吳怡玎
林為洲
李德維
鄭正鈐
孔文吉
李貴敏
廖婉汝
曾銘宗
張育美
鄭天財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楊瓊瓔等19人,有鑒於現行兵役制度係配合推動募兵制,每年入營服替代役役男人數逐年遞減,致辦理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案件亦因而相對減少,為提高行政效率及節省公帑,有關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案件,應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而毋庸委外處理;又鑒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公法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爰建議替代役役男申請保險給付調整為十年,使之請求權時效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一致性。基此,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替代役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