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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其他名稱
:兵役替代役法、替代役條例、替代役法
提案人:
湯蕙禎
連署人:
黃世杰
管碧玲
陳秀寳
王美惠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莊競程
何欣純
吳秉叡
沈發惠
余天
江永昌
蔡適應
林楚茵
鄭運鵬
吳玉琴
洪申翰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鑑於現行兵役制度係採募兵制,每年入營替代役役男人數逐年遞減,致辦理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數量亦遞減,為提高行政效率及節省公帑;又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公布生效,第一項明訂「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使替代役役男申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一致,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替代役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