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目前「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對於毒駕罪是採「個案具體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必須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屬於刑法具體危險犯,才可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與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採「人體中檢出符合法定酒精濃度數值即成立犯罪」不同,然不論毒駕或酒駕均會危害用路安全,造成民眾的生命危險,為免產生「飲酒合法.酒駕必罰」、「吸毒違法.毒駕不罰」現象,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陸海空軍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