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提案人:
鄭麗君
許智傑
林俊憲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玉琴
葉宜津
呂孫綾
蔡適應
陳素月
周春米
洪宗熠
王榮璋
吳焜裕
吳秉叡
徐國勇
顧立雄
尤美女
蘇巧慧
陳曼麗
吳思瑤
蕭美琴
邱議瑩
李昆澤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許智傑、林俊憲等29人,有鑑於住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針對「社會住宅」明定其義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然而審酌現況、社會弱勢激增,而政府施政竟只保留法定最低之比例,顯與當前社會所需者眾比例不符。爰此,針對住宅法第三條予以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住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