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提案人:
鄭麗君
邱志偉
蔡其昌
許智傑
李昆澤
黃偉哲
連署人:
田秋堇
楊曜
陳亭妃
陳歐珀
管碧玲
劉櫂豪
潘孟安
何欣純
陳其邁
黃文玲
劉建國
林正二
吳宜臻
尤美女
段宜康
薛凌
邱議瑩
林世嘉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邱志偉、蔡其昌、許智傑、李昆澤、黃偉哲等24人,有鑒於住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針對「社會住宅」明定其義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然而審酌現況、社會弱勢激增,而政府施政竟只保留法定最低之比例,顯與當前社會所需者眾比例不符。爰此,針對住宅法第三條予以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住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