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

吳秉叡

蘇巧慧

陳培瑜

何志偉

劉世芳

游毓蘭

邱泰源

吳玉琴

洪申翰

蔡適應

湯蕙禎

陳靜敏

林楚茵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林靜儀等16人,鑑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為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該條第三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內容,以完備其法令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