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

莊瑞雄

游毓蘭
連署人:

蔡培慧

劉世芳

蔡適應

林宜瑾

林靜儀

洪申翰

湯蕙禎

邱泰源

吳秉叡

許智傑

蘇巧慧

蔡易餘

羅美玲

張廖萬堅

何欣純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游毓蘭等17人,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該條第三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內容,以完備其法令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