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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提案人:
莊瑞雄
游毓蘭
連署人:
蔡培慧
劉世芳
蔡適應
林宜瑾
林靜儀
洪申翰
湯蕙禎
邱泰源
吳秉叡
許智傑
蘇巧慧
蔡易餘
羅美玲
張廖萬堅
何欣純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游毓蘭等17人,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該條第三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內容,以完備其法令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