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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其他名稱 :家暴法、家暴防治法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牛煦庭 牛煦庭  邱鎮軍 邱鎮軍  徐巧芯 徐巧芯  陳菁徽 陳菁徽 
連署人: 許宇甄 許宇甄  張智倫 張智倫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柯志恩 柯志恩  陳超明 陳超明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先翔 廖先翔  羅智強 羅智強  洪孟楷 洪孟楷  王鴻薇 王鴻薇  黃建賓 黃建賓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牛煦庭、邱鎮軍、徐巧芯、陳菁徽等16人,有鑑於家庭暴力問題持續攀升,而民事保護令雖得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跟騷、接觸被害人,惟實務上並無立即攔阻效力,無異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仍需終日提心吊膽、躲躲藏藏而無助於回復正常生活。且現行家暴行為之預防性羈押制度過於鬆散,檢察官卷證無法充分反映加害人再施暴風險,令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處境更雪上加霜。為有效改善家暴問題並保護被害人,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經納入被害人意見陳述,並應於報案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參酌英國《Domestic Abuse Act 2021》及西班牙《Ley Orgánica 1/2004, de 28 de diciembre, de Medidas de Protección Integral contra la Violencia de Género.》規定,新增檢察官或法院得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並使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知悉其位置,以期有效降低加害人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保障其安全生活之可能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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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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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11/2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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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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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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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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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7/05/28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4/08/15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育敏等16人
第 30-1, 31, 35, 3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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