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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雛妓防治法、雛妓防治條例、防制對兒童少年為性交易條例、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青少年交易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冠廷 陳冠廷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張宏陸 張宏陸  郭昱晴 郭昱晴  鍾佳濱 鍾佳濱  林岱樺 林岱樺  黃捷 黃捷  李柏毅 李柏毅  徐富癸 徐富癸  李坤城 李坤城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淑芬  陳亭妃 陳亭妃  吳思瑤 吳思瑤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陳冠廷、賴瑞隆等17人,鑒於無論是國內外的研究與實務經驗皆顯示,當性犯罪發生在兒童身上時,存有難以說出口的特殊性,國外研究機構調查,兒童性侵受害者平均花二十四年才有勇氣首次說出自己被侵害的經歷;國內提供童年期性侵害成年個案心理諮商服務的民間機構內部統計,願意打第一通電話求助的平均時間是二十二年。無獨有偶,監察院調查多起性侵及性騷擾案件也發現,性侵害犯罪之兒少被害人,多於成年後才能勇敢揭發幼年被害情事。然而,現行刑法規定犯罪行為追訴期間原則上最長三十年,民法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十年為限,導致童年遭性剝削之倖存者卻被排除於司法審判之外,難以尋回真相和正義,亦無機會請求損害賠償。為讓性犯罪之幼年受害者有機會在司法上釐清真相與請求損害賠償,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針對惡性重大之兒少猥褻罪、性交易罪及使兒少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罪等,排除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及該類犯罪之刑法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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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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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0/24 修正
88/05/11 修正
88/03/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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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
過期議案
第2屆
84/07/13 制定
過期議案
第1屆
過期議案
一讀 114/10/2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蔡其昌等17人
第 53-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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