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雛妓防治法、雛妓防治條例、防制對兒童少年為性交易條例、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青少年交易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提案人:
萬美玲
洪孟楷
廖偉翔
連署人:
傅崐萁
王育敏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張智倫
李彥秀
陳菁徽
馬文君
蘇清泉
黃建賓
高金素梅
王鴻薇
許宇甄
徐巧芯
邱鎮軍
謝龍介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廖偉翔等20人,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過輕且定義不明,並讓不肖人士認為有利可圖,故購買者應視為共犯加重處罰。另針對違反本條例部分條文須進行輔導教育者,略有不足且時數偏低,應予以提高。再者,第五十三條之一針對修法前無故持有或以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裁罰時適用修法前較輕之規定,不符社會期待,實須修正。綜上所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以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性影像、圖畫、語音及相關物品者之罰責,及增訂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者亦須施以輔導教育,同時增加輔導教育時數,以確保輔導成效,並明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後,仍持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其處罰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