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提案人:
李彥秀
連署人:
黃昭順
徐志榮
許毓仁
顏寬恒
呂玉玲
王惠美
陳宜民
曾銘宗
林麗蟬
林為洲
陳雪生
林德福
羅明才
蔣乃辛
張麗善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為落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政府如欲徵收土地則民眾自得請求合理補償所受之損失;若政府雖未徵收但實際上已影響所有權人對土地之使用收益,則政府亦負有徵收之義務或以他法補償,此為大法官會議第四百號解釋之意旨。另大法官會議第七百四十七號解釋則肯認若興辦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已超越社會責任應有範圍時則屬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所有權人得申請徵收地上權以保障民眾憲法上財產權之權利,惟土地徵收條例並無申請徵收地上權之相關規定自屬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故擬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新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徵收地上權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徵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