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提案人:
顏寬恒
連署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鄭天財 Sra Kacaw
柯志恩
馬文君
張麗善
王育敏
陳學聖
羅明才
林德福
蔣乃辛
林為洲
許淑華
陳宜民
周陳秀霞
曾銘宗
李彥秀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有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係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理由書略謂:「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爰提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徵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