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楊曜
連署人:
江永昌
劉櫂豪
蘇治芬
陳曼麗
邱議瑩
蕭美琴
管碧玲
高志鵬
鍾佳濱
林俊憲
鍾孔炤
黃秀芳
何欣純
許智傑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邱志偉、楊曜等17人,鑑於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因公益需要興辦該條例第三條所列各項事業時,賦予需用土地人得徵收私有土地,或徵收地上權之權利;然相對於興辦事業穿越其土地上空或地下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卻僅規定在相對嚴格之條件下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就因公益事業的興辦致其土地雖未達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程度,但土地價值受損所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並無任何補償之規定。查此之立法,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嫌,且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釋字第747號解釋,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容有不符,要求相關規定應予修正。為追求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並遵循釋字第747號解釋內涵,爰提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徵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