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提案人:
李昆澤
連署人:
劉世芳
尤美女
吳焜裕
高志鵬
陳其邁
吳琪銘
葉宜津
鍾孔炤
吳思瑤
鄭運鵬
林俊憲
洪宗熠
蕭美琴
鄭寶清
莊瑞雄
蘇震清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鑑於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實施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補償金者可申請抵價地,現行規定該申請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之;惟針對徵收公告書面通知在徵收公告後始送達者,仍以徵收公告日起算申請期間,業經大法官釋字第731號解釋該規定無法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適時取得選擇補償方法所需之資訊,並享有前述三十日之選擇期間,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爰此,提出「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若徵收公告書面通知在徵收公告後始送達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抵價地之期間應自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徵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