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提案人:
陳超明
王廷升
蘇清泉
連署人:
林鴻池
鄭天財 Sra Kacaw
吳育仁
簡東明
蔡錦隆
呂玉玲
陳鎮湘
呂學樟
廖正井
詹凱臣
林正二
江惠貞
陳根德
廖國棟
孔文吉
徐少萍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王廷升、蘇清泉等19人,鑒於保障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土地收回權益,避免國家機關濫用被徵收土地之處分權,在調和公益與私益、均衡私人財產之保護及公共利益增進之情況下,爰提請「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五年以上,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自知悉之日起五年內,得以申請依照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收回其土地;或是當土地未按原徵收計畫使用而另為處分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之優先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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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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