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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會工作師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

社會工作師法

其他名稱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法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馬文君 馬文君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社會工作師法」自民國86年4月2日公布施行以來,雖歷經五次修正,惟部分規定因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制度逐步推展,實有必要配合現行相關法制予以修正。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據此,執業之社會工作師如未於上開規定六年內取得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即無法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惟上開規定並無對應之罰則,導致各地方主管機關之裁罰依據認定不一,業已引發爭議。另查相關專業人員法規如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均明定違反「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之罰則。為維護社會工作師之權益,並周全(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制度,爰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條,增訂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罰則;另修正同法第五十一條,明定上開罰則自公布後半年內施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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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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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6/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3/11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06/0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育敏等16人
第 40, 5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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