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其他名稱
:臺灣原住民保障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權利法、原住民族發展法、原住民基本法、原民法、原基法、臺灣原住民族保障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法、原住民發展法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
廖國棟
孔文吉
連署人:
鄭汝芬
蔣乃辛
吳育仁
詹凱臣
陳碧涵
張慶忠
蔡錦隆
賴士葆
顏寬恒
廖正井
王廷升
徐少萍
王進士
王惠美
王育敏
陳淑慧
呂玉玲
陳超明
吳育昇
李鴻鈞
林鴻池
蘇清泉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簡東明、廖國棟、孔文吉等26人,為協助改善原住民族生活,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明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除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之外,應增列原住民族住宅之興辦、出租、出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為基金辦理業務;另為符合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目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基金屬性,配合增列興辦住宅之出租、出售所得收益款為基金收入來源。是否有當?請公決。
原住民族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