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其他名稱
:臺灣原住民保障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權利法、原住民族發展法、原住民基本法、原民法、原基法、臺灣原住民族保障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法、原住民發展法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
孔文吉
連署人:
邱文彥
吳育昇
廖國棟
盧嘉辰
呂玉玲
陳雪生
廖正井
丁守中
紀國棟
蔣乃辛
陳超明
陳淑慧
陳碧涵
楊瓊瓔
王育敏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簡東明、孔文吉等18人,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明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第二十八條明定應對都會區原住民之安居給予保障及協助,惟都會區原住民族的自有住宅率僅57.8%,與全體國民的自有住宅率87.9%相較,二者差距卻高達30.1%,突顯原住民族於都會區的居住問題相當嚴重;考量都會區原住民族人口已占原住民族總人口的45%,應策訂適當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以解決都會區原住民族的居住困境及兼顧教育文化的居住需求,爰新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政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傳承發展需要,對於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原住民,由政府興辦住宅或獎勵民間興辦住宅,提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住宅應以「售屋不售地」方式辦理。為協助興建原住民族住宅,明定為興辦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另為協助原住民於承租期間,如有購屋意願及能力時,能夠透過「以租轉購」方式來減輕購屋的經濟壓力,明定原住民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並明定原住民承購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是否有當?請公決。
原住民族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