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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健康保險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其他名稱 :全民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障法、二代健保法、健保法、全民健保法
提案人: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詹滿容 詹滿容  王廷升 王廷升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昇 吳育昇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滄敏 林滄敏  王惠美 王惠美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廖國棟 廖國棟  李桐豪 李桐豪  黃昭順 黃昭順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9人,鑑於按照現行法條規範民眾若有「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所得收入,將由扣費單位按照費率2%「就源扣繳」為補充保費,直接影響國人投資意願,且補充保費收繳統計比例中以股利所得為最高,顯示其機制與政府獎勵投資精神相悖。再者,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明定:「補充保險費率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當前補充保費執行將近三年,當前健保安全準備金已超過兩千億元,超過法定三個月支出的水位,費率卻未曾調整,有違該條文精神。為體現全民健康保險收支連動精神使健保制度展現穩定性與公平性之重要價值,應於超額安全準備金情形下,以鼓勵投資為目的調降補充保費。全民健康保險對國人醫療健康貢獻極大,國家開源以挹注健保虧損有其必要性,惟須顧及公平原則與市場機制,不應為補全虧損提高交易成本犧牲國家經濟發展,爰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以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收支連動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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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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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30 修正
109/12/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12/13 修正
106/1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6/10 修正
100/01/04 全文修正
99/0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4/04/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06/06 修正
91/06/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01/04 修正
88/06/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3/09/16 修正
83/07/1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4/10/3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潘維剛等20人
第 3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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