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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

消防法

提案人: 沈發惠 沈發惠  林楚茵 林楚茵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張宏陸 張宏陸  湯蕙禎 湯蕙禎  陳靜敏 陳靜敏  羅美玲 羅美玲  鍾佳濱 鍾佳濱  王美惠 王美惠  吳思瑤 吳思瑤  陳培瑜 陳培瑜  吳玉琴 吳玉琴  賴品妤 賴品妤  范雲 范雲  許智傑 許智傑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楚茵、林宜瑾等16人,鑒於工廠發生火災,為確保人員生命安全,若廠區置放化學品、易燃危險物資,工廠管理權人有責提早告知物品之種類、數量及分配位置,以利消防單位救災之判斷。我國消防法雖於民國108年修正時,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引入「火場資訊權」概念,並於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則。然而現行實務偏重業者自主管理,且罰則偏輕,一旦工廠管理權人未確實填報影響救災判斷,勢必危及人員性命安全。為落實工廠管理權人配合火場資訊之勘查、查詢、採取及保存,避免破壞火場,以及火災時完備「火場資訊權」以督促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即時正確資訊及協助救災,加強對工廠管理權人課責,實有提高罰則以嚇阻違法之必要,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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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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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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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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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1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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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12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4/11/1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2/11/1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沈發惠等16人
第 43, 43-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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