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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

消防法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洪慈庸 洪慈庸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培慧 蔡培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昶佐 林昶佐  陳靜敏 陳靜敏  黃秀芳 黃秀芳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施義芳、蘇震清等17人,有鑑於自102年新北五股冷凍工廠大火至2018年4月28日發生於桃園之敬鵬工業平鎮廠火災,5年內全台殉職消防人員多達26名。消防員殉職悲劇一再發生,顯示現行災害搶救、危險物品管理相關制度設計並不周延,使消防人員於搶救當下面臨救災資訊不足,無法立即做出有效判斷,卻仍須執行救災,以致最終死傷遺憾發生。因此,為確保消防人員之救災安全,並防阻災害擴大,於本法中新增若無人受困、救災資訊不足、搶救設備未達基本安全原則時,現場各級消防人員可依本條文之安全規章採取相關應對作為,並規範主管機關不得事後對該搶救人員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以提升消防人員全體救災之安全。同時,目前事後調查機制之焦點多鎖定在災害發生之原因,如起火點等物理層面之調查,對消防人員傷亡之具體原因無相關調查規範,恐難以改善救災過程之相關疏漏,對未來救災之助益也有限。因此明文規定重大死傷等案件,得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組成「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最後,鑑於近年來火災發生,因管理權人於搶救現場未提供正確資訊,致使災情不必要地避免擴大,導致救災人員傷亡,於本法中增列處罰相關規定,以資警惕。爰此,為健全消防救災制度、保障我國消防人員勞動權益,以及全體國民居住、生命及財產安全,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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