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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

消防法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廖國棟Sufin‧Siluko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江啟臣 江啟臣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宜民 陳宜民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有鑑於「消防法」現行規定,謊報火警者可處罰鍰,對於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卻可能面臨無法可罰。以新北市119受理報案電話統計資料為例,近四年來謊報平均次數為435次。為避免消防救災救護資源遭到不當利用,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者也應給予處罰。爰此提案「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者,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以避免民眾亂打119電話,浪費救災資源,讓救護資源給真正需要援助的民眾運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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