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麥玉珍
黃國昌
吳春城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定之初,為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為候選人,節省行政成本而訂有保證金制度;另為淨化選風而規定公費競選制度,提供競選補助款。查我國選舉史上,曾發生多次當選人不就職狀況,必須另行進行補選,除浪費公帑外,亦浪費人力、時間成本,影響民主制度運作,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