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盧縣一
連署人:

王育敏

陳菁徽

翁曉玲

傅崐萁

葉元之

蘇清泉

黃仁

許宇甄

魯明哲

謝龍介

林沛祥

廖先翔

顏寬恒

林倩綺

邱鎮軍

吳宗憲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鑒於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且鑑於原住民立委選舉區域遍及全台各地,並考量歷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原住民立委其選舉權人之投票率與區域立委選舉權人相較投票率普遍偏低,實肇因於台灣原住民族地區幅員遼闊、地處偏遠及交通運輸不便;且原住民選舉權人多數雖設籍於原鄉,但是因就學、就業、就醫或其因素而致使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之情況,因此原住民選舉權人無法順利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基本人權,有鑑於此,爰特增定此但書,依法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內政部訂定移轉投票之相關規定,以維護並實踐憲法上對原住民族之選舉權利。另,肇因我國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制度,具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之選舉權人,僅能分別針對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行使投票之權利。又因未加以劃分其選舉區,以致其選舉區涵蓋臺、澎、金、馬等地。惟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及當選後之服務區域幅員遼闊,精神與勞力、交通所需成本遠大於其他區域立委。又以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中的花蓮縣秀林鄉為例,該鄉面積為1,642平方公里,將近彰化縣面積的1.5倍;另,南投縣信義鄉面積為1,422平方公里,為雲林縣的面積1.1倍,此兩鄉分別為全臺第一及第二大面積鄉鎮。顯見,本條文之選票補助金制定之初即未考量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資格及選區制度特殊性、選舉及服務範圍等客觀問題外,離島的立法委員亦有類似情況亟需解決與回應,現行條文,僅以形式上制定每位立法委員當選人僅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之選舉補助金,反凸顯實質上之不平等,爰針對原住民及離島地區之立法委員當選人其選票補貼金額實有檢討提高之必要。且考量原住民立委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之日起,且同一選舉區內原住民立委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始准於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查原住民立委席次分別為山地原住民三席;平地原住民三席,合計六席僅占全體立委席次中的少數。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故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選舉及被選舉權利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範疇。故選罷法針對原住民立委於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始得進行補選之限制應予以刪除,以適時彌補民意缺口。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