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翁曉玲
連署人:
陳雪生
吳宗憲
張智倫
林倩綺
傅崐萁
陳超明
羅明才
張嘉郡
陳永康
賴士葆
林思銘
高金素梅
謝龍介
黃健豪
游顥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民意調查禁制期之規定,於105年修正時係參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而修訂。後者於民國84年增訂之立法理由指出:作為競選或助選手段之民意調查影響選情甚鉅,故為免民意調查之『公器』成為候選人及政黨之『私器』,並兼顧新聞媒體反應確實民意之必要性,而制定本條以維護選舉之公平性。惟至今並無證據顯示民意調查結果會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且參考各國有關選前民意調查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之禁止期限之規定,不乏有被宣告違憲者,而仍維持禁令之國家亦多限制在選前一至六日內,且有逐步縮短該期限之趨勢。基於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之規定,人民知的權利應受到保障,而縮短民意調查之禁制期間,有助於使人民有足夠之資訊作出理性決定,以提升選舉透明度,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