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Trace 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3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俊憲 林俊憲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宜瑾 林宜瑾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湯蕙禎 湯蕙禎  趙天麟 趙天麟  羅致政 羅致政  林楚茵 林楚茵  范雲 范雲  沈發惠 沈發惠  陳素月 陳素月  洪申翰 洪申翰  邱泰源 邱泰源  高嘉瑜 高嘉瑜  蔡易餘 蔡易餘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秀寳 陳秀寳  郭國文 郭國文  吳秉叡 吳秉叡  蘇治芬 蘇治芬  羅美玲 羅美玲  許智傑 許智傑  黃世杰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莊競程 莊競程  李昆澤 李昆澤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柏惟 陳柏惟  余天 余天  黃秀芳 黃秀芳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3人,鑒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當選人前後就職後始生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事由者,僅於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有「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本席等認為,前引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之事由於當選後發生,除因職務衝突之考量外,當選人實際上無法行使職務,有負選民之付託,亦應予以解職,乃代議政治之本質使然。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事由,於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就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已有詳細之解職規定,顯見前述事由不僅為人民成為候選人之限制條件,亦為當選公職後擔任公職之限制條件。惟於中央民意代表並無相應之規定,形成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恐與憲法平等原則之規範意旨相違。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113/12/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26 修正
110/11/30 修正
109/04/1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7/12/28 修正
107/04/17 修正
105/11/29 修正
105/11/18 修正
105/03/2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1/22 修正
103/05/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5/06 修正
99/08/19 修正
98/05/12 修正
97/1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1/06 全文修正
95/05/05 修正
95/01/13 修正
94/11/22 修正
94/05/2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4/01/20 修正
93/03/23 修正
91/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1/01/15 修正
89/10/13 修正
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5/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3/10/20 修正
83/10/06 修正
83/07/15 修正
83/06/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1/10/22 修正
80/07/16 修正
78/01/26 修正
72/06/28 修正
69/05/0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9/10/06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定宇等33人
第 7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LawTrace
本網站由歐噴有限公司開發,西敏寺民主基金會支持,並採用 BSD License (BSD-3-Clause),歡迎所有人使用與改作。
  • 造訪資料集與 API,瞭解使用技術與取得資料(查看本頁使用API
    • 查詢法律編號:01177
    • 查詢法律編號:01177 各法律版本
    • 查詢法律 01177 的進度
    • 查詢 law_id: 01177 第 10 屆 progress
    • 抓取議案 1090918070202400 資料
    • 查詢第 10 屆立委基本資料(主要查詢黨籍)
    • 整批查詢提案詳細資訊
    • 查詢各委員會基本資料
    • 整批查詢公報章節
    • 整批查詢會議資料
    • 查詢第 10 屆立委資料
    )
  • 加入 g0v 國會松頻道交流與協作。若您尚未註冊 g0v slack 帳號,請先到這裡註冊
權利宣告與網站條款 隱私權政策 資料來源 取用資料的注意事項 2025 © OpenFun, supported by W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