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孔文吉
連署人:

徐志榮

萬美玲

曾銘宗

吳怡玎

呂玉玲

廖國棟Sufin‧Siluko

魯明哲

陳玉珍

許淑華

張育美

鄭正鈐

李德維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林文瑞

翁重鈞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鑒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且鑑於原住民立委選舉區域遍及全台各地、歷年其選舉投票率偏低,實肇因於台灣原住民族地區幅員遼闊、地處偏遠及交通運輸不變。且原住民選舉人多數戶籍設籍於原鄉,但是因就學、就業、就醫或其因素而致使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因此原住民選舉人無法順利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基本人權,爰增定其移轉投票之規定。另因民國94年6月4日國民大會修憲後,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從原225席減半為113席次。區域立委部分已改採「單一選區制」。惟原住民立委選舉仍採「複數選區制」。按現行選罷法之規定,原住民立委就職前或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之日起,且同一選舉區內原住民立委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始得於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查原住民立委席次分別為山地原住民三席;平地原住民三席,合計六席僅占全體立委席次中的少數。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故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選舉及被選舉權利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範疇。故選罷法針對原住民立委於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始得進行補選之限制應予以刪除,以適時彌補民意缺口。另外,原住民立委之選舉區域遍及全國,若遇缺額即進行補選時所耗之國家公帑雖較區域立委之補選為甚。惟中央民意代表本與地方民意代表之代表性懸殊,且考量全國原住民族之區域分部及顧及現有法定16個原住民族均得以公平參與、維護原住民立委選舉公正性,真正落實選賢與能,應採行補選方式。同時,也避免選舉實務上,競選期間有心人士惡意檢舉攻訐、無端羅織罪名,計畫性地透過司法公權來打擊其他候選人之方式來遂行其勝選目的,甚至最後抱以僥倖心態認為若採遞補方式,其無須戮力爭取選民認同而僅需要消極地爭取該次選舉「第四名」票數席位即可。爰鑑於此,原住民立委出缺時,應採行限期補選方式,始能真正體現民主可貴、落實選舉公平並彌補民意缺口,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