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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張育美 張育美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以信 陳以信  李貴敏 李貴敏  李德維 李德維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謝衣鳯 謝衣鳯  林奕華 林奕華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鑑於十八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我國法令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惟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逐漸成熟之趨勢,再者,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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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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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2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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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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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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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1/06 全文修正
95/05/05 修正
95/01/13 修正
94/11/22 修正
94/05/2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4/01/20 修正
93/03/23 修正
91/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1/01/15 修正
89/10/13 修正
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5/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3/10/20 修正
83/10/06 修正
83/07/15 修正
83/06/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1/10/22 修正
80/07/16 修正
78/01/26 修正
72/06/28 修正
69/05/0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9/03/2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楊瓊瓔等21人
第 1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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